關于業績虛報問題
合同糾紛河北 邯鄲2025-07-04 19:40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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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偽造、虛報業績等弄虛作假,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招標投標秩序。《條例》對該類問題重點關注,第四十二條規定,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投標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實踐中前述情形經常碰到。筆者曾參加一次角鋼塔采購項目,某企業提交一份《供貨合同》證明其業績,但經核實,項目單位出具書面證明確認:未與該投標人簽署過該合同,可以判斷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虛假的業績證明材料,系虛假投標,其投標均作廢標處理,也有查出過偽造試驗報告的情況。招投標活動中,投標文件中的投標人資格、業績證明文件(如中標通知書、合同、資質等級證書、生產許可證、試驗報告)均為復印件,為投標人偽造證明文件提供機會和可能。評標工作要嚴謹細致,評標專家要嚴格審查投標人尤其是初次參加投標的投標人的資格和業績證明文件。對于資格、業績證明文件真偽有疑點的,評標委員會要仔細認真核實,可以提出澄清,要求投標人提供原件核對。可以建立外部單位配合協查機制,聯系投標文件載明的相關項目業主單位核實,對業績證明文件是否系偽造予以核實,聯系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試驗報告出具單位,對證書、報告的真實性予以鑒別。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后,仍可以采用書面外調、實地調研、協查等途徑調查核實,補充評審。查證確屬虛假投標的,不僅其投標或者中標無效,還將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讓虛假行為無所遁形,為招標投標發展創造干凈、公平的市場環境。 原問題:《虛假資格和業績證明文件如何認定?》回復于 2022-11-17 07: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