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向公司請了事假到期了公司不愿續假,在到期前向公司提出愿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沒有進行協商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違法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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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不合法,你可以拒絕并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以不低于原勞動合同的條件續約,應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補償。這項補償最早從08年開始算。 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單位已明確表示不續約,可持證據主張。 如果沒有證據,就單位調崗問題,實際上也是無權單方作出的,你可以拒絕,如果單位仍不同意以原條件續約,實際上還是要賠償。 有爭議,可以去勞動仲裁解決。上述分析供參考,需要具體幫助,建議帶材料找律師具體溝通分析。 原問題:《先說合同到期不續約,然后協商賠償金的時候,公司不愿意賠償,現在公司發了快遞來調崗通知書。合法嗎》回復于 2022-11-15 18: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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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現在公司要和我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我不愿意 因為勞動合同沒到期 我提出了我的訴求 公司沒有答應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公司無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你好,請問我們以前做的崗位沒有,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叫我們轉崗,要么離職
8日上班后向用人單位告知,該轉崗通知無效。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該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你可以拒絕調崗。你也不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旦提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你就沒有經濟補償。如請問在試用期公司辭退我,然后我向公司發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否還可以以公司違法辭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看是什么原因被辭退。如果是用人單位的過錯,是要賠償的,不僅僅是補償了。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的幾個條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2113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并且用人單位需要履行的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5261也征求了工會的意見,并且有證據證明勞動4102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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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