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個企業在我們村租林地地47畝,然后現在變成了碎石場,算是改變了土地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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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指出了, 【定義】: 不管是出讓還是劃撥有個共同點,也是必須的前提,一宗土地須依法征收過后成為國有建設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于無盈利性質的。 【弊端】個人認為,出讓的弊端:1、出讓年限過長,例娛樂、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如果隨著土地出讓加快,可以出讓的地塊也隨之減少,那么幾十年后,還有什么地可以出讓。2、出讓方式中的拍賣、掛牌以價高者得的單純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價格抬高,虛高。最明白就是房地產業的,地王現象。 劃撥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塊無償劃撥給了一些機關、企業,等到機關、企業搬遷、破產,需要處置土地時候,資產都流失了! 原問題:《土地出租后作養殖,期限滿后恢復為種殖地,這樣算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回復于 2023-02-03 21: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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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地,林地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改變了土地性質建了廠子
一般來說,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 1.變更肯定要有依據的,這屬于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我們村土地確權之后我家的地多出了50畝,這算是開荒違法嗎
農村土地確權是指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土地是農業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但在土地確權進行中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農民甲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分得3畝地,但在土地確權進行時實測為4畝地,那么土地確權時對于實測面私人企業占用村集體基本農田,企業倒閉,重新復耕,對村集體有啥補償和土地性質變更錢款的補貼?
首先,要搞清楚權屬性質。如果荒坡荒灘屬于全民所有,那企業占用要向縣國土部門辦理有關有償使用手續,并賠償農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如果是集體的,除了賠償農民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外,應該參照征用農民土地的標準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我們這村書記要強占我們地,改怎么辦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毛地征收土地性質是國有嗎
按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用地共分10大類、46中類和73小類。10大類及其代號分別為:居住用地(R)、公共設施用地(C)、工業用地(M)、倉儲用地(W)、對外交通用地(T)、道路廣場用地(S)、市政公共設施用地(U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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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