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支付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費,自支付之日起,按日支付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支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簽署任何協議的人如何補償工傷?
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事故的,受傷員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使用者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使用者應當承擔或賠償所有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設立,即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屬工傷,可要求工傷待遇。
處理工傷事故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事故,治療結束后申請殘疾認定,然后根據認定的殘疾等級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
對賠償金額,如不能與雇主協商,可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支付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費,自支付之日起,按日支付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支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本條例的規定,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使用者參加工傷保險,支付應支付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和使用者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公司解除非全日制雇傭合同需要經濟補償嗎?
事實上,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貼。
實際上,在以下情況下,公司需要向工人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事先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制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退休的;
5、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退休的;
6.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勞動者生病或非因工人受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8、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簽訂時根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的,必須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后,當地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或賠償所有工傷待遇,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事故的,受傷員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具體規定如上。詢律網小編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上,歡迎在詢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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