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指引》的通知各證券公司、各銀行等市場相關參與主體: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要求,完善質物處置機制,規范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本指引所稱的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押雙方根據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約定,向本公司申請以質押證券轉讓抵償質權人的業務。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指引》的通知
各證券公司、各銀行等市場相關參與主體: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要求,完善質物處置機制,規范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本公司制定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指引》,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件: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指引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指引
第一條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要求,完善質物處置機制,規范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根據《證券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版)》等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押雙方根據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約定,向本公司申請以質押證券轉讓抵償質權人的業務。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質押登記生效1年以上(含)的無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債券、基金(限于證券交易所場內登記的份額)等流通證券的處置過戶業務,被司法凍結的上述質押證券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在股份鎖定期內的質押證券除外。
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收擔保品業務等涉及的質押證券處置過戶適用本指引,具體辦理流程參照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和本公司相關規定。
第四條 質押雙方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的行為觸發信息披露義務的,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質押雙方應當在相關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
第五條 本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質押雙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交的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因質押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質押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以質押證券轉讓抵償質權人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處置價格不應低于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簽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證券收盤價的平均價的90%。
第七條 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應當通過本公司柜臺辦理。
第八條 質押雙方向本公司柜臺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押證券處置過戶申請(附件);
(二)質押證券處置協議原件,協議內容應包括質押證券相關情況(證券數量、證券性質等),質押證券處置過戶原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到期未清償債務金額等),質押證券處置價格確定依據,申請處置過戶的質押證券數量等,質押雙方應在協議中約定“申請處置過戶的質押證券折價總額以未履行債務金額為上限”;
(三)證券質押登記證明原件(原件遺失的,須提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之一上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四)本次質押證券處置過戶的公告(如有);
(五)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權委托書、授權人有權授權的證明文件、授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自然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臺灣同胞臺胞證等,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委托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涉及以下情形的,質押雙方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質押證券處置過戶行為需經國資委、財政部、商務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供相關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 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出質人因質押證券處置過戶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以及《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第十條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質押雙方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的行為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應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后,再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
第十一條 質押雙方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時,如過入方為境外投資者且未開立證券賬戶的,該投資者應直接向本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并承諾所開證券賬戶只用于處置在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中受讓的證券,不進行其他證券買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質押雙方申請辦理質押證券處置過戶業務,應按照本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相關規定繳納過戶登記手續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后辦理質押證券的過戶登記手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司法執行等情形導致申請過戶的質押證券數量不足,過戶登記處理失敗。
第十四條 質押證券過戶登記完成后,所對應的質押登記效力自動解除。
第十五條 本指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質押證券處置過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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