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的意見
2025-07-05 14:00
247人看過
農業
農技
科技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的意見(寧黨發[2006]9號2006年2月28日)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的意見
(寧黨發[2006]9號 2006年2月28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6〕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基層農業科技服務工作,推進農業科技進步,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生產力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基礎,現就加快我區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的重要性
(一)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由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化農業科技服務組織構成。建設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必須以科技進步為支撐,以健全的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為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區農業科技服務體系為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提高農業和農村經濟效益做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政府必須提供、企業不能承擔、農民迫切需要的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新形勢的發展,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承擔的任務更加繁重,但與之不相適應的是,現有的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組織形式單一、多元化服務組織發展滯后、運行機制不活、人員素質不高、服務手段落后等問題日益突出,與發展現代農業不相適應,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已成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而重要的任務。
(二)加快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的總體要求是,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于推動農業科技進步和現代農業發展,加快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大力發展社會化農業科技服務組織,逐步完善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以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和涉農企業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多元化新型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力爭通過5年時間,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新機制;組建素質較高、人員穩定的基層隊伍;形成符合寧夏實際的運作和服務模式,實現功能完善、機制靈活、運轉協調、農民信賴的新型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目標。
二、加快改革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三)明確公益性職能。我區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包括縣及縣以下的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漁業、水利、農機等推廣單位,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主要是:關鍵農業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推廣,動植物病蟲害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產品生產過程中質量安全的監管與配套服務,農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水資源管理和防汛抗旱,農業公共信息服務,農民培訓教育服務和農村能源建設等。植物良種繁育、動植物良種推廣、技術咨詢等一般性的推廣服務,要在改革中積極探索新的運作方式,增強其活力。農資經銷、農機維修、動物疾病診療以及產后加工、運銷等經營性服務,要穩步從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業務中分離出去,按市場化方式運作。
(四)科學設置基層推廣機構。各地要按照精干、統一、效能的原則和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公益性職能,合理設置機構。縣一級農技推廣機構的設置,要按照承擔國家公益性職能的要求,充分考慮縣域農業特色和主導產業發展的需要,健全機構,充實隊伍,加強力量。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在隸屬關系上以縣級業務部門直管為主,綜合設置。要優化人員配置,強化服務功能,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適當加掛相應專業站牌子。在區域優勢主導產業明顯的縣(市、區),可建立跨區域的專業農技推廣站。鄉畜牧獸醫站按照《國務院關于推行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5號)文件要求設置。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列入縣、鄉(鎮)政府職責,由縣鄉(鎮)政府統籌設置。
(五)改革用人機制。建立基層農技人員競爭流動機制,實行執業資格準入制和全員聘用制。今后凡從事公益性農業科技服務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既要注重相應的學歷、職稱,更要注意實際操作能力,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核。從事公益性專業技術服務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須從獲取執業資格證書的農技人員中聘用,聘用期一般為三年。聘期內為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身份,享受相應待遇。允許獲取執業資格證書的農技人員跨縣域聘用、流動。現有在編農技人員在競爭上崗中優先聘用;編內新進人員一律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對專業對口、自愿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服務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寧黨辦發〔2005〕5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優先錄用。執業資格認證及人員聘用實行區、縣兩級專家委員會認定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制定,縣(市、區)組織實施。各縣(市、區)要按照“整合力量、專業互補、因地制宜、精簡效能”的原則,結合當地產業特點、承受能力和實際需要,認真做好定編、定員、定崗工作。要確保專業農技人員占總編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具體可參照《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聘用人員配備參考意見》核定。要實現工作重心下移,充實生產一線,在鄉鎮工作的農技人員不得低于全縣農技推廣人員總編制數的三分之二。
(六)創新考評機制。加強對基層農技人員的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制度。縣(市、區)政府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明確基層農技人員的工作職責、任務和要求,聘用單位要將考核指標量化、細化。鄉鎮農技人員的考評由鄉鎮政府進行,以鄉鎮政府、村委會和農民群眾對農技人員的評價作為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據,嚴格按照工作業績考核,形成長效的管理制度,確保基層農技人員把精力全部投入到農技推廣工作。要建立優勝劣汰的考聘機制,實行一年小評、兩年中評、三年總評,對考評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繼續聘用。改革收入分配機制,建立農技人員專項崗位津貼,將農技人員的工資收入與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相聯系,按崗定酬、以績付酬,確保農技人員的平均報酬高于同級行政人員收入的30%以上。完善職稱評聘制度,對長期在鄉鎮工作且成績突出的農技推廣人員要優先考慮。
三、大力發展社會化農業科技服務組織
(七)支持多元化的農業科技服務組織發展。大力發展社會化農業科技服務組織是構建新型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要按照“市場引導、政府扶持、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原則,引導和鼓勵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農產品專業協會和從事種子、化肥、農藥、飼料、農業機械的生產企業延伸服務領域,開展專項的農業技術研發和推廣工作;鼓勵供銷合作社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興辦基層農業科技服務組織,推進農業生產資料營銷、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新技術推廣與服務的緊密結合。鼓勵各類科技服務組織在為農服務中不斷壯大自身實力,形成服務組織在發展、農民群眾得實惠的“雙贏”局面。要有重點的選擇一批與農民群眾利益聯結緊密、帶動產業發展成效明顯的農業科技服務組織,加大扶持力度,使之逐步成長為科技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八)充分發揮農業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的技術集合和推廣作用。農業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來源,要充分發揮其技術集合作用,努力做好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工作。各類農業教育和科研機構要把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納入自己的職責,推進科研與生產的融合,采取設置教學點、派駐指導站、與基層農技推廣機構、企業、合作組織建立定點聯系制度等形式,創辦與自身科教成果緊密相關的農業科技示范園區,開展成果展示、技術培訓、科普宣傳、信息和咨詢服務。鼓勵農業科研教學人員兼職從事技術推廣工作,為普及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提供支持。
(九)加大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力度。認真落實“三保兩優先”政策,充分發揮科技特派員在市場機制中的服務功能,鼓勵更多的科技人員走出機關、走出院所,走入農村和農業,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引導科技特派員以技術參股、資金入股、租賃經營、獨資創辦、技術承包等形式,創辦技術經濟實體,建立技術服務中介組織,與農民、專業大戶、園區、合作組織和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促進科技特派員創業長效機制的形成。制定大學生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計劃,吸引更多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服務和經營活動。公益性機構的技術人員,參與科技特派員行動的,參照科技特派員政策執行。進一步整合社會各類資源,推進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向更高層次發展,加速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
(十)進一步創新農業科技服務機制和方式。各級政府和農業部門要引導、支持、幫助和協調各類農業科技服務機構開展工作,加強培訓、指導和扶持,并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調動他們從事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各類社會化科技服務組織開展聯合與協作,激活農技推廣部門內部活力。倡導和支持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分流人員、退休農業專家和農技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領辦創辦民營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和經營服務實體。加快推進科技入戶工程、農業科技園區、農業科技示范場等新型農業科技服務模式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直接到戶、到人、到田。推動農業科技服務體系與現代農業物流體系建設的有機結合,使服務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更到位。
四、強化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發展的保障措施
(十一)切實保證履行公益性職能的經費供給。改革后的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要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其正常履行公益性職能。切實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充實改善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的工作和技術條件,加快對原有設備的維護更新,逐步健全基層農技推廣組織適應新的公益性職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務設備,提高服務現代農業的技術裝備水平。
(十二)加大對社會化農業科技服務組織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形成有利于各類農業科技服務組織生成與發展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在人才、資金、項目以及稅收、管理等方面給予積極扶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每年有重點的扶持一批示范性社會化農業科技服務組織,鼓勵開展經營性服務。對那些發展較好、帶動能力強的農業科技經營性服務實體,可優先培育成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并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允許和鼓勵農業科技經營性服務組織大規模的開展農業新技術推廣,申請使用政府農業科技研發、引進和推廣資金,享受良種、化肥、農機購機補貼等政策。政府將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將一些一般性公益性服務項目,有償、優先交由經營性服務組織承擔。對開展農業科技服務的各類經營組織,允許將推廣費用計入成本,開辦初期的三年內,給予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農業經營性服務組織的人員,在職稱評定、項目申報、成果驗收、崗位竟聘等方面與公益性農技服務人員一視同仁。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兼職從事技術推廣工作的人員,兼職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十三)切實加強對農業科技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農業科技隊伍素質。結合執業資格準入制的推行,鼓勵現有農技人員帶薪學習培訓。針對公益性職能充實后的新要求,有計劃、有目的地搞好農技人員的崗位輪訓,建立經常性的培訓教育制度。基層農業科技服務人員每年必須接受15天以上的新知識、新技術脫產培訓,學習新知識、新技能。緊緊圍繞自治區優勢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與發展規劃,充分發揮首席專家負責制的帶動、示范、培訓作用,著力在基層培養一批科技推廣實用人才。制定優惠政策,加強農業技術人員對外交流合作,引進技術人才,培育我區農業技術骨干力量。
(十四)加大農業科技服務資金投入。今后五年,自治區、市、縣三級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其中自治區財政1500萬元,用于農業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和運轉。啟動實施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三項工程。以提升試驗、示范和推廣功能,災情預警、農產品無公害檢測檢驗和質量控制功能,農業技術信息咨詢服務為主的“基層農技推廣服務功能提升項目”;以創新農業科技服務機制,支持開展經營性服務,鼓勵多元化服務組織發展為重點的“農業科技示范場建設項目”;以提高農技人員專業素質為主的“農技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項目”。建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徹底解決后顧之憂,確保農技人員下得去、穩得住、有奔頭。建立農技人員進村入戶補貼制度和體檢、休假制度。從2006年開始,對每名常年包村入戶的技術人員經考核后每月補貼50元,南部山區由自治區全額承擔,引黃灌區按照區、縣(市、區)7:3的比例分擔。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農業技術人員深入生產第一線。對競聘上崗后的農業技術人員,每年安排定期休假,每兩年體檢一次,切實提高基層農技人員的福利待遇。
(十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認真總結推廣科技特派員“綠色金融通道”的做法和經驗,鼓勵金融部門加大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積極支持農業科技服務項目。逐步探索建立縣域擔保基金,創新擔保基金、擔保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式,放大對科技服務項目貸款的信用額度,解決農業科技服務人員貸款擔保難的問題。
(十六)搭建農業科技信息服務平臺。以擴展平臺、延伸網絡、放大窗口為重點,推進利用電視、電話、電腦三種信息載體的“三電合一”農業信息服務模式,建立以自治區、市、縣三級信息網絡平臺為主體,以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站、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信息服務站為服務窗口的信息服務體系,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大對農業、農村、農民的直接服務能力。積極探索農業信息與科技推廣緊密結合的有效方法,不斷完善農技“110”等行之有效的農業科技信息服務方式。
(十七)妥善處理好改革中的有關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特別是鄉鎮農技推廣機構改革過程中人員的分流與安置工作,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制定專門的優惠政策,切實解決好基層農技人員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問題。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勞動、財政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縣(市、區)參照執行。鼓勵現有農技人員分流創業,對自謀職業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改革中,對現有農技推廣機構的資產,嚴格按照資產管理的規定,界定產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其中,對用于經營性服務的國有資產可進行剝離,剝離后可出租或出售,同等條件下,優先、優惠租賃或出售給現有農技推廣機構中自愿領辦、創辦農業經營性服務實體的人員。
五、切實加強對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的領導
(十八)加強對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的指導。改革和建設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是適應農業發展新形勢和實現農業增長方式新轉變的重大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輿論引導,落實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改革過程中農業科技服務隊伍的穩定,保證農業科技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妥善處理和化解各種矛盾,努力排除影響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的各種干擾因素,防止在職能分離、人員聘用過程中出現的腐敗等行為,確保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順利實施。建立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目標責任制,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自治區將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評,對各市縣此項工作的進展進行考核,對任務完成好的市縣進行表彰。
(十九)形成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的合力。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相互配合,統籌協調,共同推進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各級涉農部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把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作為一件大事,切實增強主動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指導,明確責任,層層明確任務和責任,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編制、人事、財政、科技、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共同參與,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
(二十)教育鼓勵廣大農技人員服務“三農”。廣大農技人員要進一步發揚心系“三農”的奉獻精神,充分認識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業科技服務工作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肩負起科技興農的光榮使命。要勇于深入生產一線,找準工作定位,爭取更大作為。要勇于克服困難,不斷開拓創新,真正為廣大農民群眾送技術、教本領,以實際行動贏得農民的信賴,為我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做出新的貢獻。自治區將設立獎勵基金,兩年評比一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技人員、各類科技服務組織進行表彰獎勵。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