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8年2月份加入雪松控股集團公司,后公司將合同關系轉移至雪松旗下的廣東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崗位是IT技術經理,在合同中工資有寫30%是績效工資,但入職時HR說明是不會扣的,入職五年期間也從沒扣過績效工資,有工資記錄可查。最近公司搞降薪和裁員,我們選擇裁員按正常N+1應該是6個月的賠償,但公司只愿意賠1.5個月,我明確表示不接受這個賠償金額。后公司人事說不同意的話那就繼續上班但是以現在工作內容少且部分工作都不是IT崗位內容為由全扣30%的績效工資,即無故扣30%工資以此脅迫我們答應1.5個月的裁員賠償。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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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成都天府新區工作,在本公司已工作1年10個月,現在公司裁員,賠償1個月工資
我在上海,可以給你提供法律意見。1:公司只補償2個月工資的70%,合法嗎?與人事溝通時說是公司的規定,法定應該是2個月工資補償加1個月的代通金,但是人事說那就按上海市最低標準1280結算如果寫辭職的話補償金是雙方協商(協商的話可高于或低于法工資總額17萬,工資架構:固定工資50%+績效工資50%,其中年績效工資30%按月發放,另外年績效工資20%按年底根據區政府下達指標完成情況發放但2022年未收到區政府下達的績效指標,公司的制度未過職工代表大會或上級工會。 本人2022年1月11日入職,2022年6月24日收到被辭退通知,那么請問,我可以拿回1-6月份預留的那20%的績效工資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制定適合市場化運作的分配體系,激發員工活力,共同分享發展所帶來的收益,把員工個人業績和團隊業績有效結合起來,促進員工價值觀念的歸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機制,推進XX院總體發展戰略實現。依據中華人民您好,公司裁員,提前半個月通知,賠償N+1倍月工資,但是月工資要按合同上寫的工資給,這個合理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公司克扣績效工資,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績效工資標準,可以以此為由說公司克扣工資違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因為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其次,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事實上,績公司突然把工資拆分成固定和績效工資,這個是違法的嗎 公司突然把工資拆分成固定和績效工資
按照《勞動法》,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①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②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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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