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審批辦法
2025-07-04 06:50
480人看過
合作局
國際
出國
國家開發銀行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審批辦法(1997年2月12日開行國際[1997]9號)一、正、副行長及其他正、副部級人員出國,由國際合作局報行主管行領導批準,并按規
國家開發銀行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審批辦法
(1997年2月12日 開行國際[1997]9號)
一、正、副行長及其他正、副部級人員出國,由國際合作局報行主管行領導批準,并按規定征求我駐外使館意見后,提出訪問報告,經外交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各廳局及直屬機構正、副局級人員出國,由國際合作局審核后,報主管外事的行長和有關行領導審批。
三、各廳局及直屬機構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出國,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由國際合作局審批。
四、行組團出訪,由國際合作局商有關部門研究,按程序報行領導審批,國際合作局負責對外聯系。邀請行外人員參加我行出訪團組,由國際合作局出具出國任務通知書。
五、行外單位邀請我行人員出訪時,應將出國、赴港澳任務通知書原件發至我行國際合作局,由國際合作局商有關部門確定人選,國際合作局按程序報批后,出具出國任務確認件。
六、出國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出訪敏感、熱點國家和地區以及出訪任務涉及敏感問題的團組,在正式報批前,須征求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意見,其他團組可不再征求意見,但應及時告知我駐外使領館。
七、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再安排出國。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報告領導審批。
八、邀請外國地方現職正、副省級人員和中央現職副部級人員來訪,由國際合作局報行領導審批,并書面征求外交部或中聯部同意(涉及其他部委的工作業務,還須事先征得有關部委同意)后,由國家開發銀行發邀請。上述人員不以公職身份來華,在華亦不從事公務活動的,由國際合作局報行領導審批。
邀請國外一般人員來訪(重要團組報行領導審批),統一由國際合作局發邀請函。
九、國際合作局要切實履行歸口管理職責,嚴格執行規定制度,對不符合政策和違反規定的單位,國際合作局有權提出批評,并要求其改正異議或向上級反映。國際合作局定期向行領導匯報我行因公出國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情況,每半年向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報告一次,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和外交部匯報請示。
十、本辦法未涉及的問題,按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外交部的現行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自通知下達之日起開始實行。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